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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与民族学院党员教育管理制度

日期:2017-04-16  点击量:

历史与民族学院党员教育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党员教育管理,保持党员的先进性,使全院党员紧紧围绕本院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教育方针,紧紧围绕党的建设和本院改革发展的目标,努力完善党员队伍的自我纯洁机制,全面提高党员素质。

第三条  党员教育管理的目标和要求是:坚持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全体党员,建设一支牢固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愿意为党和人民的事业长期艰苦奋斗的共产党员队伍,为不断推动本系改革和发展提供有力保证。


第二章  党员教育的基本内容

    

第四条  系统深入地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的学习与教育,不断提高广大党员的理论水平和思想觉悟。

第五条  坚持不懈地进行党性教育,引导广大党员不断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自觉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努力奋斗。

第六条  坚持不懈地进行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教育,引导党员自觉实践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关系,自觉实践共产主义道德。

第七条  加强党的纪律教育,不断增强党员的纪律观念,维护党的集中统一,纯洁党的队伍,提高党的战斗力。

第八条  不断探索党员先进性教育的有效途径,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纯洁性,增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使广大党员在工作、学习、生活中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第九条  加强科学文化知识和业务知识教育,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知识、现代科学技术知识和法律、专业技术等方面的知识作为党员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全面提高党员素质,增强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第三章  党员教育的主要形式

    

第十条  定期召开党支部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和党小组会,使党员经常性地接受党的理论知识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教育,接受党组织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一条  按时上好党课,加强党的理论教育和形势政策教育,注重知识的系统性、课题的现实性、教材的规范性和形式的多样性。党课一般每三个月举行一期,每期4课时以上。

第十二条  学院党的领导干部要坚持参加在班子内部召开的民主生活会,实事求是地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互相监督、互相帮助,沟通思想、统一认识,切实解决班子成员存在的思想、作风、团结等方面的问题。民主生活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时间安排在每年十二月份进行。

第十三条  坚持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定期检查、评议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情况,表彰优秀党员,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增强党员自我净化能力。民主评议党员一般每年进行一次。时间安排在每年六月份进行。预备党员应参加民主评议,评议的内容、要求和方法、步骤均同于正式党员。预备党员不参加“优秀党员”的评选。

第十四条  严格党的组织生活,提高组织生活的质量,达到增强党员党性,提高党员素质,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目的。组织生活一般一月一次。

第十五条  加强党校建设,充分发挥党校的熔炉作用,有计划地对党员开展系统的理论教育。

第十六条  经常与党员进行谈话,宣传正确的思想,批评错误的思想,积极引导党员进行自我教育。

第十七条  坚持党员汇报制度,党员应经常就执行党组织决议的情况和本人思想、工作、学习等各方面的情况向党小组或党支部作汇报。

第十八条  党组织应积极创造条件,加强党员的社会实践锻炼,不断丰富党员实践活动内容,创新党员实践活动形式。


第四章  党员管理

    

第十九条  规范党的生活,提高党员的组织观念和党性修养,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二十条  加强党员的纪律管理,严明党的纪律。强化党员的组织纪律观念和法制观念,对违纪违规党员要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加强党员的党籍管理。出现下列情况,分别予以处理:

    (一) 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按自行脱党处理。

    (二) 党员自愿要求退党,经党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三) 对于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

    (四) 党员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或有其他严重问题,丧失了党员条件的,应开除党籍。

    (五) 预备党员在预备期不能履行党员义务,或出现违法乱纪等行为,视其具体情况,或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六) 因私出国(境)党员的党籍,保留在学院。党员如期归国后,在外没有什么问题,可恢复其党员组织生活;是预备党员的,在外期间表现良好,回国后可以按期转正。出国(境)长期定居的党员,在其出国(境)后,即停止党籍;是预备党员的,不再办理转正手续,其预备党员资格也不再保留。因私出国(境)超假(含续假)未归者,其党籍暂不作处理,其党员组织关系和档案保存备查。超假归来的,本人要向党组织申述理由,经审查理由正当,又无问题的,可恢复其党员组织生活。无故超假半年左右,或有一般性错误,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必要时给予适当的党纪处分,待本人有了正确认识,可恢复其党员组织生活。无故超假一年以上回国的,一般不再恢复其党员组织生活,应按自行脱党处理。如有严重问题者,应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党籍。在国(境)外要求退党的,可按有关规定办理退党手续。

第二十二条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出现下列情况,其党龄应分别进行计算:

    (一) 被延长预备期的党员,其党龄从延长预备期满后被批准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二) 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改正了错误,恢复了党员权利,留党察看期间的党龄应连续计算;

    (三) 被错误地开除党籍,后又恢复党籍的,其党龄应连续计算;

    (四) 被开除党籍以及脱党、退党的人重新入党,其党龄应从重新入党后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五) 其它特殊情况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计算。

第二十三条  党员因调动工作、学习、毕业或其它原因离本系,经党组织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转移党员组织关系。

    (一) 组织关系转出,由所在党支部根据党员的实际情况出具证明,内容包括需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姓名、是正式党员还是预备党员、转出原因、转出和接收的党组织名称、交纳党费的最后时间等,报学院党委审查盖章后,由本人持证明到校党委组织部办理。

    (二) 经校党委组织部授权,学院党委可直接办理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三) 组织关系转入,须由本人在组织关系介绍信有效期内持正式组织关系介绍信到学校党委组织部办理接转手续。逾期未转的,必须重新开具组织关系介绍信。

(四) 党员外出时间在六个月以上,使用“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即党员正式组织关系。外出时间在六个月以内的,使用“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即党员临时组织关系。持临时组织关系外出的党员,外出任务结束时要请接收证明信的党组织在证明信签章处签章,返校后本人要及时将证明信交回本院党组织。

(五) 转移党员组织关系一般应由党员本人亲自办理,党员要妥善保管自己所携带的组织关系介绍信(证明信)。

第二十四条  毕业生党员毕业时应及时将党组织关系转移到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原则上转至本人原户口所在地或父母所在单位(户口所在地)或人才交流中心。

如遇特殊情况党员组织关系暂时无法转移,可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院党委审查,报校党委组织部同意后,归入滞留毕业生工作党支部统一管理。对于无特殊原因不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的毕业生党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党员外出学习、实习、考察、工作等,其正式组织关系仍留在本院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进行管理:

    (一) 长期集体外出(党员三人以上,时间六个月以上)的党员,根据正式党员人数的多少,可建立临时党支部或党小组,由院党委指定临时负责人。

    (二) 短期集体外出(党员三人以上,时间六个月以下)的党员和单独外出(党员二人以下)的党员,应主动与党支部保持联系,定期向党支部汇报思想。党支部也应主动和他们取得联系,及时了解他们的思想状况和活动情况,加强教育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党员出国(境)期间,按下列情况分别进行管理:

    (一) 公派出国留学、讲学、考察的党员,组织关系留在本学院,可开具党员证明信,由本人交到派出的部委党组织保存,派出部委将党员名单通知我驻外使领馆党委。党员向我驻外使领馆党委汇报自已的思想和工作情况,接受教育和管理,同时还要主动向学院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情况。

    (二) 党员因私短期出国(境),组织关系留在本院。党员应主动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并在期满回国后及时将在国(境)外的情况向党组织报告,写出个人思想小结,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七条  党员应亲自按月足额交纳党费。如因生病卧床不起等原因,本人亲自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支部可允许其委托其他同志或家属转交。如因外出等原因,本人按月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支部可允许其提前交纳党费或回单位后补交。党员交纳党费的标准按中共中央组织部的规定执行。

    (一) 预备党员从党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二) 党员受到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的,仍应按规定交纳党费。党员如受开除党籍处分,党支部大会作出决议后,在上级组织审批期间,仍应交纳党费,直至上级党组织对这一处分决定批准为止。

    (三) 持临时组织关系证明信的党员,其党费应交给党员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

    (四) 公派出国党员,到达国外编入党支部或党小组的,在国外交纳党费。党员因私出国(境)定居,从出境之日起停止交纳党费。党员因私临时出国(境),经党组织同意;可委托其他党员代交党费,或回单位后补交,不可由国(境)外汇交。

第二十八条  各党支部应做好党内统计工作,定期汇总,按时上报。对党员中出现的违纪违规等重大问题,应及时报院党委。


第五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九条  在院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各党支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第三十条 院党委要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党的教育管理工作,并在经费上给予保障。将党员教育管理工作作为院党委、党支部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每年进行一次目标考核。

第三十一条  各党支部要注重调查研究,加强制度建设,对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化的建议和意见。 第三十二条  党委要把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列为重要的工作内容,根据各党支部的实际情况,抓好各项制度的落实,加强对党支部工作的指导。

第三十三条  党支部要充分发挥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中的阵地作用,建立健全党支部工作责任制,创造性地开展好工作。

第三十四条 院党委、党支部要加强党务干部队伍建设,努力建设一支政治思想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结构合理、稳定可靠的党务干部队伍,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工作能力和责任意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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