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与民族学院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发展党员工作是党组织的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为严格规范发展党员工作程序,保证新党员质量,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历史与民族学院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总 则
第一条:发展党员工作的方针: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
第二条:发展党员的原则:坚持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三条:发展党员工作的思路:积极引导、精心培养;全面考察、保证质量;坚持标准、及时吸收;严格要求、发挥作用。
第四条:发展党员工作的目标:建设一支理想信念坚定、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作用突出、结构合理的党员队伍,为全院中心工作提供坚强有力的人才保证。
学生党员发展工作要实现一年级有党员,二年级有党小组,三、四年级有党支部的目标,学生党员比例逐年有一定增长。
第五条:发展党员工作的重点:注重在优秀中青年教师、高学历、高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优秀学生中发展党员。
学生党员发展工作要根据学生变化的特点,一年级重点抓入党积极分子培养,二、三年级重点抓发展;四年级重点抓教育管理。
积极分子队伍建设
建立一支数量充足、质量较高的积极分子队伍,是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的基础。积极分子队伍建设要立足于一个“早”字,做到早选苗、早教育、早培养。
第六条:早选苗。党组织应及时了解积极分子的情况,对积极要求进步、各方面表现突出、有培养前途的积极分子进行重点培养教育。
第七条:早教育。对积极分子加强党的基本知识、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的教育,认真组织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国共产党章程》,激发他们追求进步的政治热情。
要利用入学教育向他新生介绍本院党建工作情况和入党程序。及时在新生班级建立“双学”小组,从高年级选派政治素质好,组织能力较强的正式党员到低年级指导“双学”小组工作。
第八条:早培养。采取分派一定的社会工作等形式,有针对性地对积极分子进行培养和锻炼。
及时启发素质好、有入党愿望的积极分子递交入党申请书。
入党申请人的教育引导
第九条:党组织要及时了解入党申请人对党的认识和入党动机,对其进行帮助和指导。
第十条:党支部收到积极分子的入党申请书后,应及时回函,介绍入党程序和要求。是团员的,及时向所在团支部通报,便于团组织做好对他们的教育、监督和推荐工作。
第十一条:党组织要指派2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申请人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应加强对入党申请人的培养教育,每六个月向党组织作一次书面工作汇报。
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
第十二条:入党申请人符合党章规定的基本条件,经党小组推荐,党支部委员会(不设党支部委员会的党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同意并公示后,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并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考察登记表》,指定培养联系人。
第十三条:党组织应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通过给其分配适当的社会工作,鼓励和组织他们参加各种社会实践,接受党组织的考察和群众的监督,帮助他们处理好个人和集体、红与专的关系,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人生观和价值观,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理想信念。
第十四条:培养联系人负责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工作,经常听取党员和群众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意见,及时转告本人,并将培养教育情况向党支部汇报。党支部对培养联系人要加强指导,经常督促检查。
第十五条:党支部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经常性的考察,每六个月作一次写实性考察鉴定。党委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状况作一次分析,做好调整充实工作。
第十六条:党支部应妥善保管好入党积极分子的材料,入党积极分子调动、升学、毕业等原因离开学院时,党支部应及时将对他们培养、教育的有关情况,负责地介绍给新的单位(居住地)党组织。
第十七条:党支部积极支持和帮助共青团组织开展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工作。团员青年入党,一般要经过团组织推荐,并有书面推荐意见。
第十八条:团支部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的原则、方法和程序。
(一)团支部要按照党章规定的基本条件向党组织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
(二)“推优”工作要采取逐级推荐的办法。团员由团支部推荐;团支部书记、系团总支委员、院团委学生委员由院团委推荐。
(三)“推优”工作的程序。召开团员大会,团支部委员会介绍申请入党的团员情况,团员进行民主评议,提出推荐对象;团支部委员会对推荐对象进行认真考察的基础上,讨论确定推荐名单,报院团委审定;院团委进一步考察审核后,写出推荐意见向党支部推荐,并报校团委备案。
发展对象的审查和培训
第十九条: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学期培养教育后,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及党小组推荐意见的基础上,经党支部委员会全面考察、讨论,报党总支公示、审查后,列为发展对象,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审查表》。
第二十条:在我院连续学习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脱产成教学生入党积极分子,条件成熟的,可以确定为发展对象,但应征得其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的同意。
第二十一条:被确定为发展对象的入党积极分子,应按要求向党组织写出本人自传。自传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本人的思想变化历程。主要包括对党的认识,对共产主义的认识,入党目的,在争取入党过程中思想发展及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认识等。。
(二)个人的主要经历(从上小学起)、政治历史和在工作、学习等方面的主要表现,存在的主要缺点,对缺点的认识和今后努力的方向等。
(三)家庭主要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四)其他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自传要联系思想实际,对党忠诚老实。本人如果有政治历史问题或受过处分,必须如实写清楚。
第二十二条:党组织应按照党员发展工作要求,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形成综合政审材料,提出是否符合入党条件的意见。
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政审材料内容及格式由校组织部统一定制。
第二十三条:党支部提出的拟发展对象名单报党总支审查同意后,将发展对象的有关材料报院党委初审。初审材料主要包括:
(一)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考察登记表。
(二)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审查表。
(三)入党申请书和自传。
(四)思想汇报。
(五)政审材料。
(六)分党校结业证书。
(七)学习成绩、德智体综合测评情况。
(八)《推荐优秀共青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登记表》。
第二十四条: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经初审合格后,参加学校党校举办的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培训班学习和考核,进一步提高对党的认识,坚定共产主义信念。
没有经过学校党校对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培训班培训或经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二十五条:发展对象要有二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另外指定或本人自愿邀请。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或限期改正错误的党员,不能做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
(一)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工作表现、经历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二)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
(三)被介绍人批准为预备党员以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二十六条:党支部在发《入党志愿书》时,要向发展对象进行对党忠诚老实的教育,并解释《入党志愿书》各个栏目包括的主要内容及填写要求。填写《入党志愿书》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入党志愿书》要求内容真实,不可有任何隐瞒和虚假。《入党志愿书》中的每一栏都要用钢笔或毛笔填写清楚,没有内容的栏目,要写上“无”,不能有空白,也不能划“/”。必须贴上本人近期一寸照片。
(二)“现有文化程度”栏,应填写接受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的最高学历或接受党校教育的最高学历。凡在工作期间利用业余时间不脱产接受学校教育获得学历的,填写时应注明“在职”。在校学生应填写为在校专科生、本科生或研究生。
(三)在填写“入党志愿”栏时,要根据填写志愿书时自己的思想认识和思想变化过程,着重写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向党表达自己的心愿、理想和为实现共产主义而奋斗终身的决心(不能用申请书照抄)。
(四)“本人简历”栏应如实地详细填写,一般从小学填起,起止年月前后要衔接,不能出项简短。“何地、何部门”应写全称;“证明人”一般不要填自己的亲属。
(五)在填写“家庭主要成员的职业和政治情况”栏时,如出现父母已故、离异等情况,要如实填写;工作单位或居住地要清楚。
(六)“主要社会关系”栏,主要填写与本人关系较密切、影响较深的主要社会关系。有重大问题的,即使关系并不密切,也要按本人了解的情况,如实填写,并注明联系情况及对自己的影响。
(七)“参加过何种民主党派或进步团体”,主要填写参加共青团和其他民主党派、进步团体的时间、地点、介绍人和担任的职务。
(八)“对党还有哪些需要说明的问题”栏,应填写需要向党说明而其他栏目中不好填写的具体问题。
第二十七条:在特殊情况下,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可以直接接收党员。
第二十八条:党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后,应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一)受校党委委托,院党委成员同发展对象进行谈话(谈话人不能是介绍人),作进一步考察。谈话人的任务:着重了解发展对象对党的认识、入党的动机,熟悉党员义务、权利的情况及觉悟程度,从而进一步考察其政治思想、个人历史、家庭出身等方面的情况,对其进行正确对待入党的教育。谈话人应将谈话的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
(二)向上级党组织报送的材料主要包括:《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和自传、政审材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审查表》、党校结业证、培训班学习总结及思想汇报材料。所有材料都要求用钢笔或毛笔书写。
(三)党支部接到《批准预备党员通知》后,应及时将预备党员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四)党章规定预备党员必须面对的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党委每年组织一次新党员入党宣誓仪式。
预备党员的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九条:院党委、党支部要通过多种形式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入党介绍人应继续负责对预备党员的培养联系工作。党支部要经常听取培养联系人的意见,找预备党员谈话,肯定进步,指出不足,明确努力方向。党支部至少每六个月要对预备党员进行一次考察,并及时认真填写《预备党员教育考察登记表》。
第三十条:及时做好预备党员的转正工作。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委员会在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公示、审查后,提交党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作出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决议。将决议及时填入《入党志愿书》报院党委审查。院党委审查合格后,将预备党员的《入党志愿书》、转正申请、《预备党员教育考察登记表》、思想汇报等有关材料,送组织部报校党委审批。
第三十一条:党支部接到《批准预备党员转正通知》后,要派专人找其谈话,通知其党龄起算时间,要求其三个月向党支部汇报写一次汇报思想,六个月写一次书面思想小结,积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做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
第三十二条:对延长预备期的党员,党支部要向本人说明延长的具体原因,帮助他争取做一名合格的党员。经过延长期的教育和考察,具备党员条件的,要及时讨论其转正;仍不符合党员条件的,要按党章规定作出再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处理。
第三十三条: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关系到预备党员的政治生命,一定要以事实为依据,理由要充足,并要做好本人的思想工作。取消预备党员资格不是党的纪律处分,只是说明他尚不具备党员条件,党组织仍要关心他的进步,一旦具备条件,可以重新入党。
第三十四条:预备党员调动、升学、毕业等原因离开本院,党委、党支部要及时将教育、考察情况介绍给新的部门(居住地)党组织。
第三十五条:对校外转来的预备党员,党组织认为必要时,可延期讨论其转正问题,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具备党员条件的,其转正时间应从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发展党员工作的要求和纪律
第三十六条:党委制定发展党员工作计划,经常检查和指导党支部的发展党员工作。党委和党支部要把吸收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着力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
第三十七条:院党委、党支部在党员发展工作中,要做到“四严格”、“四公开”,即“严格教育、严格考察、严格审查、严格审批”,“发展程序公开、发展对象公开、考察方式公开、审批结果公开”。
第三十八条:坚决杜绝违反《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规定发展党员的行为,防治和纠正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不正之风.